总 则

第一条 “夕阳红”艺术团是我校广大离退休职工为丰富、活跃业余文化生活,培养高雅的情趣、爱好,增进团结,促进相互交流,展示广大离退休人员的不老风采,繁荣先进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愿参加,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娱乐团体。

第二条 “夕阳红”艺术团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我校离退休工作处和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具体领导、支持下的群众性艺术团体。

第三条 “夕阳红”艺术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共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条 “夕阳红”艺术团开展活动应配合学校的有关工作,面向群众,坚持自愿、灵活、多样、自尊、自律、勤俭办事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以健身、修心、养性为目的,通过丰富高雅的活动展现老年人的夕阳风采。

第一章 “夕阳红”艺术团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鲁东大学广大离退休职工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夕阳红”艺术团。

第六条 “夕阳红”艺术团根据各艺术门类及活动形式下设4个专业艺术团队,即舞蹈队、服饰表演队、声乐队和京剧社。“夕阳红”艺术团设顾问1名,由老教育工作者协会主席担任,团长1名,副团长2名,艺术总监2名。各艺术专业团队设队长1名。以上人员均由艺术团成员选举产生,并上报离退休工作处。

第七条 “夕阳红”艺术团各艺术团队应在本章程范围内组建团队,制定各自的活动计划、活动形式,安排活动内容等。

第八条 “夕阳红”艺术团接受离退休工作处及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的领导。离退休工作处及老教育工作者协会,有权对艺术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并为艺术团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和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九条 “夕阳红”艺术团及各艺术团队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团长、队长负责制。艺术团成员均有参加本团活动和对本团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力。

第十条 离退休工作处根据艺术团的活动情况,按年度给艺术团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夕阳红”艺术团为了弥补活动经费的不足,可以向校内各单位、校外组织和个人争取资助,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以艺术团的名义进行,不得以离退休工作处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

2、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的形式进行;

3、不得损害艺术团及鲁东大学的声誉;

4、艺术团获得的资助款项不得坐收坐支,须交离退休工作处统一管理,做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夕阳红”艺术团的经费使用,应按财务制度进行。日常少量经费,由离退休工作处领导签字报销。较大项目的经费开支,需提前做出预算,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夕阳红”艺术团经费仅限于艺术团开展活动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夕阳红”艺术团的所有物品(包括活动用具、服装、办公用品等)均为离退休工作处的固定财产。

第二章 “夕阳红”艺术团及各专业团队的活动

第十五条 “夕阳红”艺术团每年1月上旬向离退休工作处提交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每年12月下旬提交年度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夕阳红”艺术团在艺术团职能及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举办与艺术团性质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非鲁东大学“夕阳红”艺术团的人员,确有艺术特长者,经研究批准可作为特约人员参加艺术团的活动。

第十八条 “夕阳红”艺术团有义务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如有校外活动,须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方可参加。

第十九条 “夕阳红”艺术团不得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章 “夕阳红”艺术团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离退休工作处对艺术团及各专业团队的优秀集体和个人可适时地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艺术团及各专业团队如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离退休工作处和老教育工作者协会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乃至停止其活动,进行整顿,直至解散。

第二十二条 “夕阳红”艺术团所拟章程,呈递离退休工作处保存、备案,并接受离退休工作处和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的监督、审查。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艺术团成立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夕阳红”艺术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