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学校有限资金,满足真正需要帮助的教职工患者的需求,根据上级有关公费医疗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烟师院字〔2003〕10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符合《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细则》认定标准的16种统筹大病,其门诊费用除其中6种不予报销外(详见附件),可以视同住院费,在每年6月、12月集中办理报销。

二、教职工因病确需住院,应先在校医院住院诊治(急诊除外)。因校医院不能处理需转院的,由患者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校医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我校指定医院住院。病情特殊的,可申请在市内费用较低的专科医院住院。未经批准,擅自转住院者,一切费用自理。

我校指定医院包括: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烟台传染病医院、烟台肺科医院、烟台肿瘤医院。

三、因紧急救治所产生的急诊费用可参照烟师院字〔2003〕107号文中“大病住院医疗费结算规定”的相关标准报销。急诊当天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费一并报销。

四、门诊处方限量。一般病人每次用药处方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人每次用药处方量不超过7天,超过此规定按大处方处理,超过部分的药品费用由患者自理。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2周,肝炎、结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可带1个月药量,不准附带与本次病情无关的药。

五、连续住院时间超过半年,或者两次住院间隔时间超过半年的,患者负担2个自理标准;年内多次住院的,患者最多负担2个自理标准。

六、教职工办理家庭病房相关规定

(一)办理家庭病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细则》指定的16种大病恢复期;患其他大病,患者病情较重、行动不便。

(二)办理家庭病房的手续:由患者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院长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在校医院住院或办理家庭病房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必须预交、结算住院押金,不得在校医院记帐。

(四)教职工办理家庭病房,校医院主治医生应根据医保统筹用药范围合理用药,不得开与病情无关和超过正常剂量的药品。

(五)家庭病房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烟师院字〔2003〕10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下浮10%。

七、住院(含校医院住院和家庭病房住院)费报销审签时,患者须提供出院小结和用药明细单,凡病情记录和用药明细单不符的药品,以及与本病情治疗无关的药品不予报销。属于报销范围的相关费用,由校医院院长根据烟师院字〔2003〕10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审签,并计算报销金额,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住院申请、出院小结(复印件)和用药明细单,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留财务处存档,以备物价、审计部门审查。在职教职工因病住院,办理住院费结算时,还应同时提供人事处批准的请假条。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医疗改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符合认定标准的16种统筹大病及不予报销的6种费用。

附件:

符合认定标准的16种统筹大病及不予报销的6种费用

一、符合认定标准的16种统筹大病

1.白血病

2.尿毒症

3.脑出血急性期

4.颅内占位

5.椎管内占位

6.各系统肿瘤

7.大面积烧伤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肺源性心脏病

10.心功能不全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2.脑血栓

13.精神病

14.股骨头坏死

15.再障

16.红斑狼疮

二、统筹病种患者的下列6种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2.治疗非统筹病种的药品。

3.在非定点医院、药店购买的药品。

4.处方、发票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药品。

5.超过正常剂量的药品。

6.非统筹病种的治疗、化验、检查费用等。

                         鲁东大学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摘自鲁大校发〔2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