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发挥学校、职工单位和职工家属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教职工病伤人员的住院护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给予关心照顾,帮助病伤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并积极协助病伤人员家属做好护理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条 住院治疗的教职工,是否需人护理,主要根据患者病情和就诊医院的意见,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交校医院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如因病情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须2人护理的,须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 教职工住院需要护理,一般情况下由职工家属子女负责。特殊情况若家属实难承担护理任务,则由所在单位派人护理;单位因工作原因确不能派人护理的,由家属请人协助护理。

第五条 护理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参与护理的人员系我校在职职工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在本市区医院护理的,按规定每日发给5元补助,报销相应的市内交通费。在外地医院护理的,按出差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理人员的校内津贴由学校负担,按校机关标准发放。

(二)如护理的人员非我校在职职工的,在本市医院护理的,每天给予15元的护理补助;在外地医院护理的,每天给予20元护理补助,并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而参与护理的人员,学校不负责其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因公负伤的教职工,单位要及时将负伤职工情况如实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校医院及有关部门负责核查,并上报学校审定。对虚报、瞒报职工伤害真相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经审定为工伤的教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其它有关事宜,按本规定第三、四、五条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的住院护理,亦按上述规定执行。凡是已经享受护理费待遇的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学校和原单位原则上不再派人护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人事处。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摘自烟师院字〔2004〕81号)